顺府办发〔2007〕156号
印发顺德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顺德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严峻。去年以来,全区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能源供应压力不断增大,工业特别是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还未得到有效遏制。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区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采取果断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和上级要求保持同步。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整改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于10月17日前将整改实施方案报送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邱国盛,联系电话:22832118)。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并监督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督查和执法
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区政府将根据全区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和各镇(街道)、各部门的具体整改实施方案,不定期进行督查监察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方案 通知
顺德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节能减排是“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节能减排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我区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7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0.60吨标准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9%,年均下降4.13%;全区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万吨和1.7万吨以内,其中2007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控制目标分别为1.22万吨和2.51万吨。
(二)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区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推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新上项目及设备的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全区陶瓷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整改。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贯彻落实省有关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列入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同时加快制订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我区电力、陶瓷、废旧塑料回收、印染、电镀、皮革、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研究制订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区政府将根据每年的工作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由区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
(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大力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兴产业,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加快改造提升电力、陶瓷、纺织服装、造纸及纸制品等行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积极引导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鼓励国内外大公司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完善利用外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环保、节能等绩效指标。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沿产业链上下游拓展业务,从事研发、设计和营销服务,创立自主品牌。(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
(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研究并制订我区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具体工作方案。大力推进以重油为燃料的企业特别是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纺织印染、电力、陶瓷、化工企业进行能源结构改造,逐步实现重油向水煤浆、乳化焦浆、天然气、生物质柴油等过渡。要抓紧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推进德胜电厂“上大压小”项目,确保德胜电厂二期项目第一台发电机组于2008年4月前建成投入运行,第二台发电机组于2008年10月前建成投入运行,并按要求配套建设脱硫除氮治理设施。及早关停4家小型燃油电厂和德胜电厂原燃油发电机组。(由区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顺德供电局等部门负责。)
(五)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创意产业、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着力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加快我区高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我区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投入,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我区重点节能工程,加强对被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主要是:实施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在电力、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等行业实施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组织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设液化天然气(LNG)利用管网;建设和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推进五沙工业园区等区域集中供热;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更换节能灯;对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要严格按国家节能规范建设。(区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建设局、科技工业园开发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实现COD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措施。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乐从、杏坛、陈村、伦教等镇(街道)的污水处理厂以及逢沙污水处理厂一期、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五沙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容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等工程建设,尽快启动大门污水处理厂三期、五沙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容桂第二污水处理厂以及已建成一期的镇、街道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和回用力度,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到2010年全区已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要达到66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区建设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区开发建设中心、科技工业园开发中心等单位负责。)
(三)推动二氧化硫治理。加大电力、纺织印染、陶瓷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凡未安装脱硫装置的纺织印染行业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建设脱硫设施。对建有燃煤、燃重油锅炉总功率在10吨/时以上的企业实行强制脱硫治理,要在今年内建成脱硫设施。对其他纳入环境统计的燃煤、燃重油企业要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确保全区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经济贸易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区镇两级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对重点企业的工业废水治理和二氧化硫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由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一)加快发展园区循环经济。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规划布局工业园区。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工业园区中各类项目在资源利用上的互补性,引导相关配套产业向工业园区合理集中,促使上游企业产生的废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和减量化;通过采取集中供热方式,实现工业园区热能的梯级利用;设立专业集中区,实行废物集中控制,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利用。(由区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负责。)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促进大宗工业废弃物、废水、粉煤灰、木材废料等综合利用。引导企业转变包装观念,大力压缩无实用性材料消耗,减少资源浪费。切实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执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三)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建立健全全区垃圾收集系统。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回收可利用废旧资源;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改造提升垃圾焚烧发电厂,积极向国家推荐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由区建设局牵头,区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尽快制订加快推进我区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扩大清洁生产的推行范围,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以及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电力、化工、纺织印染等重大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力争2007年新增3~5家清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对工业污染源的集中控制和治理。(由区经济贸易局牵头,区科学技术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
(一)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自主研发。研究编制节能减排技术“十一五”期间和年度科技开发计划,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在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继续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招标工作,重点解决高耗能产业节能减排问题,提高整体节能水平,有效降低工业能耗。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由区科学技术局牵头,区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规划,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重点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加强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由区经济贸易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水利局、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快节能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培育社会节能服务中介力量。逐步完善节能服务网络,规范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电厂等节能新机制、新方法。积极支持节能设备和技术研发供应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为企业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
(四)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有关部门要支持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国内银行、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对产业化项目可适当给予补助。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区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由区经济贸易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配合。)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区政府成立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李亚娟区长任组长,王干林副区长、杜镜初副区长、邓永强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其中节能工作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我区能源消耗基础数据库,及时编写和公布全区能源利用状况。对钢铁加工、纺织印染、化工、陶瓷、家具、塑料制品、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区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环境统计企业排污收费报表的管理力度,加强对环境统计企业的水耗、能耗等基本数据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审核,提高污染源申报数据质量。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我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由区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镇、街道,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镇、街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没有总量指标的区域内的新建污染项目不予审批,对已经超出总量控制的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造纸、纺织印染等能源消耗大的行业企业的扩建项目不予审批。企业新安装锅炉项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排污量控制的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的技改和扩建项目在符合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达标排放外,其技改或扩建后的排污量不得超出原有控制量,确保增产不增污。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实施有效监管,为企业能源消耗管理提供基础数据,确保全区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要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由区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
(五)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切实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有关文件,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由区经济贸易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顺德供电局等部门配合。)
(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由区建设局负责。)
(七)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控治理,探讨在公交、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
(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依托协会、学会等开展节能减排专业服务和政策研究等工作。(由区环境保护局、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七、加快法规标准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并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80%,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由区财政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由区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在有关规定的幅度内,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施。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扶持再生水的价费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成本和价格。在有关规定的幅度内,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实施力度,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对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由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
(三)全面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向污染严重企业贷款。(由区人民银行、银监办、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一)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成果,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由区委宣传部、区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
(二)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约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由区委宣传部,区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科学技术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三)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由区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区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表率作用
(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机关要自觉主动做好节约资源能源工作,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做全社会节能环保的表率。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制订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区经济贸易局备案。(由区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由区经济贸易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三)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由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