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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日期:200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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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 本条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执行中,在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前,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资质。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规范与统一标准及各验收规范一致。

3.1.2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任意变更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当确实需要变更时,应与设计单位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当变更可能影响节能效果时,设计变更应获得原审查机构的审查同意;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条文说明 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改变节能设计。为了避免这些改变影响节能效果,故需要对涉及节能的变更加以限制。本条规定,如确需改变时,应事先得到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此时设计单位应认真核算并确认变更对节能带来的影响,出具洽商或设计变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变更对于节能效果带来的影响较大,有可能使得该工程达不到原定节能目标时,原设计单位也不能自行确定是否应该同意这种变更。此时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的机构审查同意。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条文说明 “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通常被称之为“四新”。国家鼓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用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了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实行备案等措施。节能施工中应遵照执行。
  考虑到建筑节能施工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较多,对于从未有过的施工工艺,或者其他单位虽已做过但是本施工单位尚未做过的施工工艺,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条文说明 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每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列明有关本工程与节能施工有关的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施工前,施工企业还应专门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按照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审批。
  从事节能施工作业的人员操作技能对于节能施工效果影响较大,且许多节能材料和工艺某些施工人员并不熟悉,故规定应在节能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条文说明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已经有许多技术规范。但是鉴于既有建筑未知因素较多等复杂情况,本条特别规定任何节能改造必须以确保该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为前提。不能顾此失彼,一方面改善了节能效果另一方面却牺牲或降低了建筑的安全储备或其他重要功能。
  保证节能改造不致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储备的具体措施是:当改动主体结构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查。这种核查通常包括:现场踏勘和调查,原设计资料审查,结构安全性核算,提出涉及结构安全的限制性要求(例如限制增加的最大荷载量)并最终对改造方案加以确认。

3.1.6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条文说明 本条根据国家对于检测实验机构的资质规定作出要求。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
  条文说明 (本条意义较为明确,也可不作条文说明)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通常在设计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它们的质量应进行双控。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这些材料和设备,同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节能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施工中不得使用。

3.2.2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规定。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均应进行验收,这种进场验收主要是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核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进场验收必须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由于进场验收只能核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则需由各种技术资料加以证明。故进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这些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2.3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对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耐火性能作出规定。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故有必要加以强调。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条文说明 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着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目前判断室内环境是否污染仍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
  条文说明 为方便使用,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以方便查找和使用,但是执行中仍应对照和满足各章的具体要求。
  参照建设部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重要的试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故本规范规定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有见证取样送检。

3.2.6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节能性能和系统功能进行检验。
  条文说明 根据建设部141号令规定,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应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围护结构节能性能和系统功能等。由于这种现场检验对于节能性能的判定十分重要,故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均应对抽取试样或受检部位的方法,其真实性、代表性以及检测机构的公正性加以重视。

3.2.7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无上述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条文说明 现场配制的材料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其质量较难保证。本条规定了现场配制必须按设计要求或配合比配制,并规定了应遵守的配置要求的顺序。即: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进行现场配制。当无上述要求时,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执行中应注意上述配置要求,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置。

3.2.8采暖与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电设备。
  条文说明 本条与3.2.1条呼应。由于采暖与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对于节能效果影响较大,故特别列出加以要求。

3.2.9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本规范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至第3.2.4条的规定;
  2、施工工艺或做法,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3、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工艺较为广泛,且新的材料、设备、工艺仍在不断涌现,难以一一列出。本条对于规范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提出了三款基本要求,以控制其使用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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