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直接委托授权申请)
对符合本程序第十条的,管道燃气企业法人向市市政局提出直接委托授权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特许经营授予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和承诺书。直接委托授权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市市政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
(一)由市市政局公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招标的依据、主体、内容和流程、项目的基本要求、项目申请人必须承诺的事项、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和项目评审原则等事项。
(二)应标资格预审。主要考察投标申请人的出资背景、融资及经济、技术和管理能力。申请人提供现有的财务状况、投融资和管理能力及相关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市市政局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应标单位凭通知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须知、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相关的投标附件等。
第十三条(组织评审)
(一)专家评审。由市市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申请单位按照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和相应的承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市政局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市政局就授权进行审核。
(三)协议确定。根据市市政局提供的《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格式文本,由协议双方最终确定协议文本内容。
第十四条(征询公示)
经市市政局审定,在申请单位缴纳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后,由市市政局通过市政局政务信息网或社会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征询意见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被授权的区域、经营范围和年限;
(二)拟被授权单位在公共服务、建设、发展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承诺。
公示结束,社会无异议,由市市政局批准授权。社会有异议,经核实申请单位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采用欺骗方式的,不予授予;若社会对有关授权条件提出重大补证的,经补充完善后再予授予。
第十五条(签订协议)
由市市政局与拟被授权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附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
(三)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相应计划;
(四)注册资本金及按规划分步投资的计划;
(五)服务质量标准及承诺。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的基本内容)
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依法享受特许经营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协议的各项条款。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区域、范围、内容、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管网及设施的营运、养护和维修;
(四)应急情况的处置;
(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八)监督机制;
(九)燃气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
(十)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