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ld store
GB 50072-2001
主编部门:原国家国内贸易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88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冷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2—2001,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 1.0.4、4.1.1(2、3、7 款)、4.2.1(3款)、4.2.2、4.2.6、4.3.2、4.3.5(3款)、4.3.6(4款)、4.3.9、4.3.11、4.4.1(2、3款)、4.4.7、4.4.10、4.4.11、4.6.10、4.7.1、4.7.4、4.7.6、4.7.7、4.7.8、5.2.1 、5.2.2、5.3.1、5.3.2、5.3.3、6.1.1、6.1.3、6.4.1、6.4.3、6.4.4、6.4.5 、6.4.6、6.4.8、6.5.1、6.5.2、6.5.5、6.6.1、6.6.2、6.6.3、 6.6.4、 6.6.5、6.7.6、7.2.4、7.2.5、7.3.10、7.3.12、8.1.1、8.1.3、8.1.4、8.1.11、8.1.15、8.1.16、8.1.17、8.2.1、8.2.2、8.2.3、8.2.4 、9.0.1、9.0.2、9.0.4、9.0.5为强制性条文。原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J 72—84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3]110号文的通知,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总结了近10多年冷库设计方面的经验和问题,吸收国外适合我国国情的冷库建设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各地有关冷库设计、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筑、结构、制冷、电气、给水和排水、采暖通风和地面防冻。将冷间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冷间围护结构总热阻R0的确定方法,墙排管、顶排管的传热系数和换算系数以及主要城市地面下3.2m深处历年最低两个月的土壤平均温度等列入附录。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编100054),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 徐 维 余锡阁 沈家鹏 史纪纯 齐金声
1.0.1 为满足冷库设计中食品冷藏的技术要求和卫生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称体积为500m3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以氨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的食品冷库。
不适用于夹芯隔热板冷库、气调库、山洞冷库、石拱覆土冷库。
1.0.3 冷库设计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使生产流程合理,节约能源,操作、维修方便。
1.0.4 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