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设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市政委(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节能设计50%的标准。其中:2007年7月1日起,西安市民用建筑执行节能65%的地方标准。到2010年,陕北、关中地区开始执行节能65%的地方标准。推进全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进用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强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的建设管理。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 %。
(二)总体要求
节能减排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突出重点难点,强化监督管理,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突出城乡规划引导资源节约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的作用,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按照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编制、完善和实施城乡规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提高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优化布局,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程度。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要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节约的要求,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优化建筑设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管,把好设计、施工、验收关,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突出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推动新建建筑节能65%的地方标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领域节能水平。今年7月1日起,西安市执行65%节能标准。
(三)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按照国家大型公共建筑运行管理示范工作的要求,西安市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明后两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实行。在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在全省逐步推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管理。
(四)发展集中供热,建立和完善用热计量收费制度。推进集中供热,鼓励并支持发展能效更高的热电联产项目,逐步淘汰小型、分散、高耗的燃煤锅炉,不断优化城市的供热资源。西安、宝鸡、咸阳等城市要积极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建成以热电厂作为主要热源,区域锅炉作辅助热源。小城市以区域锅炉为主要热源,燃气和燃油锅炉为补充热源的热电联产体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开放供热经营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进全省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指导性意见,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进新建和既有建筑热计量建设改造步伐。新建建筑严格按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实行分户计量、分室调节。
(五)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加大城市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管网建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它公共设施应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住宅实施用水分户计量。推动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对未经确认的用水器具,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对已有建筑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实施改造,改造城市老化供水管网,减少漏损率。
推进城市再生水设施建设。各城市要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系统建设和改造。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设施。严重缺水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大雨水资源的利用。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到2010年底,全省13个设市城市及杨凌示范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运行。全省实现县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的目标。
(六)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优先发展城市是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保障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权,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等,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
(七)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发挥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陕西省墙新型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由城市向农村拓展;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实行定点限产管理,引导转产粘土空心制品,逐步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产过渡,推进土地复垦。2008年底前全省10个设区市市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10年底前全省各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55%,城镇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八)促进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流程模式,实现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供热,发展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九)推进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展开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制定《陕西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到2010年完成150万平方米。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推进采暖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从2007年开始,各城市要选择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府机构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进行热计量改造。其中,西安50万平方米,宝鸡36万平方米,咸阳35万平方米,铜川5万平方米,渭南12万平方米,延安15万平方米,榆林15万平方米,杨凌2万平方米。2008年底前,各城市政府机关办公楼等建筑全部完成热计量改造。
(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力度,重点做好太阳能、地源热泵、热电冷三联供技术以及沼气和风能的推广应用。通过实施示范工程,加强技术集成,制定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工程标准。
(十一)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节能宣传活动,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引导公众了解、关心、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以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对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十二)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激励机制。一是要将建筑节能列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凡达不到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参加“长安杯”、“鲁班奖”等优质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优秀设计的评选。二是表彰鼓励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对执行节能标准不力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处罚。三是开展建筑节能优秀设计方案评选活动,提升节能综合设计水平。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省建设厅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制度上、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
贯彻实施《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定期开展全省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