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全市能耗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及重点耗能行业能源消耗情况,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和节能主管等部门要加强节能统计基础工作,充实必要人员,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单位,每季度向市、县(市)区政府报告能源利用情况。统计、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能源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四)执行国家省能源激励政策
严格执行峰谷、丰枯电价和分时电价、差别电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和高耗能企业,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合理用能。试行商用和民用阶梯电价。对达到国内先进能耗标准的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政策。
(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节能的财税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政策。对企业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关键设备,可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
(六)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根据“十一五”节能规划的要求,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示范工程的引导和扶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节能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继续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和相关费用科目。市政府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实施。
(七)实行节能奖励制度
市政府将研究制定奖节罚超政策,每年对节能降耗成效显著,以及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昆明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以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要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45天内提出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市经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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